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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聯同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及第二款所指附件IV第(五)項的規定賦予本人之權限,作出本批示:
根據第25/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之規定,載於本批示附件之組成部分人員名單之司法事務局編制人員及以任何任用方式聯繫之人員,由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起,在不更改任用方式及相同職位、職級、職程及職階情況下轉入由上述行政法規所設立的澳門監獄。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根據二零零零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澳門監獄組織架構》第十四條規定,屬司法事務局之編制內或外以合同方式提供服務的人員,自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起轉入澳門監獄名單:
a) 以定期委任形式擔任獄長一職
b) 以定期委任形式擔任處長一職
c) 以定期委任形式擔任科長一職
d) 現任代科長一職
e) 以定期委任形式擔任總警司一職
f) 在01.08.2000退休
g) 處於超額狀況之下
h) 於出缺時予取消之職位
a) 外聘人員
a) 外聘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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