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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第2/1999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澳門監獄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組織單位,具行政自治權。
一、澳門監獄為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及羈押處分的部門,尤其有權限:
(一)為正確執行上述刑罰及處分而採取措施,尤其在社會、經濟、家庭、心理等輔助方面,醫療護理及保健方面,就業、職業培訓及教育培訓方面,文化、娛樂及體育活動方面以及使被囚禁者守紀律方面採取措施;
(二)促進被判刑者重返社會;
(三)安排及負責生產工場的管理,以便被囚禁者重返社會的目標能與合理運用人力及物力資源方面及確保適當的工作安全環境方面的目標相配合;
(四)負責人員、資產及設備的管理,以及工程的實施。
二、澳門監獄設男囚區及女囚區;每一囚區下設兩個分區,一個為被羈押者而設,另一個為被判刑者而設。
三、澳門監獄亦可在上款所指區域以外的其他地點設置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別囚禁區,用以囚禁被列為防範類的被囚禁者、受絕對或有限制不准與外界接觸制度約束的被囚禁者,以及被實施隔離的特別保安措施的被囚禁者。
四、經有權限的政府成員許可後,澳門監獄可例外地執行收容保安處分。
一、下列者,為澳門監獄的機關:
(一)獄長,由一名副獄長輔助;獄長出缺、不在及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獄長代任;
(二)管理委員會。
二、下列者,為澳門監獄的附屬單位:
(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
(二)監務事務廳。
(三)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 附加 - 請查閱: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三、澳門監獄須透過經上級認可的內部規章,就其機關及附屬單位的組織及運作訂出細則性及具體的規定。
一、獄長的權限為:
(一) 領導及統籌澳門監獄的工作;
(二) 建議委任附屬單位主管人員;
(三) 按照法律規定採取紀律行動;
(四) 編製活動計劃及報告書,並將之提交予上級審查;
(五) 訂定供附屬單位遵守的內部運作規定及指示,以便嚴格履行澳門監獄的職責;
(六) 主持管理委員會;
(七) 行使上級授予的其他權限。
二、獄長可依法將本身權限授予或將獲授予的權限轉授予副獄長或主管人員,但須取得上級的認可。
三、為一切效力,獄長及副獄長等同於局長及副局長。
一、管理委員會為澳門監獄的財政管理機關。
二、管理委員會由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獄長擔任,其中一名委員須為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另一名委員則為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當上述職位出缺或上述人士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有關代任人組成。
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通過預算提案及監察預算的執行;
(二)核實開支的合法性及許可開支的支付;
(三)組織會計記帳、使之載有最新資料及監察會計記帳工作;
(四)通過須呈交予有權限機關的每月帳目、管理帳目及責任帳目。
一、管理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並在管理委員會主席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就每次會議,須由秘書製作會議紀錄;秘書由主席在該委員會的成員中指定。
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取決於多數票。
三、管理委員會成員須對所作的決議負連帶責任,但使本身的落敗票及經適當說明的投該票的理由載入會議紀錄的成員,則無須負責。
四、管理委員會的決議,由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負責執行。
一、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的職權主要為:
(一)負責澳門監獄的資源及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及運用;
(二)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
(三)研究及制定澳門監獄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四)制定澳門監獄內部及對外的協調及溝通機制,促進相關的合作;
(五)為更好制定及執行保安政策,與監務事務廳合作,就監察系統的運作管理以及剝奪自由的刑罰、羈押處分及國際公約或協議的執行程序等制定計劃及措施,並提供相關的輔助。
二、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設有:
(一)人力資源處;
(二)財政及財產處;
(三)組織及資訊處。
人力資源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研究人力資源規劃、管理及發展的策略並制定報告,定期進行人力資源需求的預測及評估分析;
(二)管理及更新人力資源資料庫;
(三)按人力資源的發展及需求,制定培訓計劃,並舉辦相關活動;
(四)提供完善獄警隊伍人員的特別職程及制度的建議方案;
(五)提供履行澳門監獄職責所需的行政輔助;
(六)確保澳門監獄的翻譯工作;
(七)執行與工作表現評核程序有關的工作;
(八)負責處理新任職的工作人員的報到事宜及幫助其融入有關部門,並促進內部人際關係;
(九)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及有關的登記及檔案;
(十)發出獄警隊伍人員工作證,並監管其使用。
財政及財產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就澳門監獄的經濟活動編製管理研究報告、意見書及報告書;
(二)編製預算提案及計劃提案,並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提交予有權限的機關;
(三)跟進及統籌澳門監獄預算的執行,定期向上級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如有需要,建議及採取有關改正措施;
(四)負責處理與澳門監獄人員的薪俸、補助及扣除有關的工作,並負責作出有關核實及更正;
(五)根據證明文件核實、處理及支付澳門監獄的開支,尤其是確保對法律的嚴格遵守;
(六)編製涉及澳門監獄財政管理的每月帳目及年度帳目,並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提交予有權限的機關;
(七)依法律程序執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計劃、制定承投規則、進行招標程序、查詢價格及編製判給建議書;
(八)負責澳門監獄基礎設施的管理,並就基礎設施的保養、保存、修葺的程序及計劃進行研究及提供輔助,且在有需要時進行建築工程;
(九)進行財產管理,並負責設施、設備及車輛的保養、安全及維修;
(十)負責取得、儲備及分配澳門監獄運作所需的消費品、糧食或其他物品;
(十一)編製並不斷更新澳門監獄的財產及設備清冊;
(十二)為澳門監獄的行政活動提供必要的後勤援助;
(十三)確保財物的良好管理,尤其是獄警隊伍人員的制服、裝備的存貨及保存,並更新財產清冊的資料。
組織及資訊處的職權主要是研究、分析及優化澳門監獄整體的行政運作,並負責資訊設備及系統的開發、應用及保養,其職權尚包括:
(一)就澳門監獄的組織及工作程序的合理化編製研究報告;
(二)支援及跟進澳門監獄內各項行政改革措施的執行,並定期進行評估;
(三)*
(四)研究及建議內部文件流程及優化行政程序;
(五)與各附屬單位配合,統籌編製年度活動計劃及執行報告;
(六)為資訊渠道的合理化及履行澳門監獄的職責,設計最適用的自動化及電腦化資訊處理系統;
(七)經常查驗及評估資訊系統,以確保資訊產品的質素,並保證該等產品實際符合澳門監獄的總體目標和各組織單位的特定目標;
(八)作出使設備及應用程式能良好運作的指示及建議,並查驗有關使用情況;
(九)研究並建議資訊設備及有關電腦程式的取得,以及訂定取得消耗品的準則;
(十)訂定保障資訊保密所需的安全守則,以及管理所有資訊使用者的密碼;
(十一)負責處理資訊並確保資訊的安全;
(十二)審議各附屬單位提出的程序資訊化的請求,並考慮其對現有及預計的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以及分析在設立資訊渠道方面的新資訊應用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十三)計劃並促進採用新資訊技術,以推動澳門監獄運作的現代化及提高其效率;
(十四)研究、開發資訊系統及保持其運作,尤其是確保囚犯管理系統的正常運作及更新有關系統;
(十五)在法律或規章所定的保存資料期間屆滿時,建議有選擇性地銷毀數據及資料;
(十六)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機構及部門的資訊中心合作,以促進各種資訊處理方法的兼容及推動其他活動。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一、監務事務廳負責計劃、協調及監督澳門監獄職責範圍內有關囚犯的社會重返及看押的工作。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監務事務廳的職權主要為:
(一)統籌及監督其附屬單位編製及更新囚犯的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二)根據執行刑罰的法律所規定的準則,促進將囚犯分配至各囚區的工作;
(三)建議採取認為合適的措施以完善社會重返服務及看押工作;
(四)根據獄長核准的準則及規則,設計及建議獄警隊伍人員輪值表;
(五)組織囚犯個人檔案及有關紀錄;
(六)組織及更新囚犯資料卡;
(七)關注為給予假釋、延長刑罰、對收容的重新審查及延長收容所定的相關期間,以及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的屆滿日期;
(八)應要求編製報告書及意見書。
三、監務事務廳設有:
(一)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
(二)保安及看守處。
一、在處理涉及下列的人的事宜時,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例中所指的社會重返部門:
(一)被羈押的嫌犯;
(二)被判剝奪自由刑罰的人;
(三)被判在澳門監獄受收容保安處分的人。
二、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作為社會重返部門,尤其有權限:
(一)編製法律規定為作出決定所需的報告書;
(二)就嫌犯人格進行鑑定;
(三)編製法律規定的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劃。
三、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亦有下列一般權限:
(一)組織及推動教育、體育及文化活動,以提高被囚禁者的社會文化水平;
(二)統籌將被囚禁者分配至各勞動領域的工作,務求儘量使被囚禁者適應獲分配的工作及在獲釋後更容易重新就業;
(三)對探訪被囚禁者事宜給予協助及監管被囚禁者與外界的接觸;
(四)與其他機構建立聯繫,尤其與具有預防及治療藥物依賴職責的機構建立聯繫,以便在監獄內進行防治藥物依賴的工作;
(五)就被囚禁者的報酬制度與生產獎勵制度進行研究及提出建議;
(六)負責向被囚禁者提供基本護理及保健輔助。
四、社會援助、教育暨培訓處的工作須與法務局社會重返廳的工作相協調。
保安及看守處為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執行刑罰與保安處分的法例中所指的監務部門或監務技術部門,其職權主要為:
(一)確保監獄場所及設備的安全,對被囚禁者進行必要的看守,並為押送被囚禁者外出作出安排;
(二)編製法律規定為作出決定所需的報告書;
(三)當有權限實體提出要求時,根據國際及區際合作協議執行有關轉移被判刑者的行動。
公共關係及新聞處的職權主要為:
(一)接收公眾的意見、建議、投訴或聲明異議,跟進有關回覆工作,並提交有關分析及統計報告;
(二)定期評估及檢討公共服務的績效,並提出旨在改善服務質素,尤其是在投訴、意見及聲明異議方面的可行建議,以及採取相關的措施;
(三)研究及建議澳門監獄與市民之間的溝通方式,並確保與傳媒的聯繫;
(四)按上級命令向公眾發佈有關澳門監獄的資訊;
(五)統籌澳門監獄所組織或參與的活動的宣傳工作,藉以提昇澳門監獄的形象及協助囚犯重返社會;
(六)籌備研討會、會議及其他同類活動,並確保澳門監獄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之間的聯繫工作;
(七)接待到訪的公共或私人實體,並向其介紹澳門監獄的職能;
(八)接待到訪的具權限的外交代表、領事代表或其他具職責維護囚犯利益的外國當局,並協調就有關代表或當局所提出的查詢的回覆工作;
(九)收集及處理對澳門監獄屬有用的報刊或資料;
(十)統籌關於澳門監獄的宣傳資料及物品的工作。
* 附加 - 請查閱: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一、澳門監獄人員,除獄警隊伍人員外,適用一般法所定的人員制度。
二、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受其專有的權利與義務制度及紀律制度規範。
獄警隊伍人員的工作時間為每周四十五小時,但不影響第7/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適用;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的一般制度不適用於獄警隊伍人員。
獄警隊伍人員有權使用由行政長官的批示核准式樣的工作證。
澳門監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內,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獄長 | 1 |
- | 副獄長 | 1 | |
- | 廳長 | 2 | |
- | 處長 | 6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4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4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17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13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18 | |
工人 | 1 | 勤雜人員 | 6 (a)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第13/2010號行政命令
人員組別 | 級別 | 職程 | 職位數目 |
獄警隊伍人員 | - | 總警司 | 4 |
- | 警司 | 13 | |
- | 警長 | 28 | |
- | 副警長 | 55 | |
- | 首席警員 | 143 | |
- | 一等警員/警員 | 374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22/2009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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