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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及第四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將蕭威利擔任體育發展局局長一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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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人根據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體育發展局蕭威利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塔石體育綜合體體育館之設計”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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