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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林品莊學士及鄭志強*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委員。
* 請查閱:第87/201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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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八日第12/2000號行政命令中第一款所述關於權限授予的規定,並按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金融管理局組織章程中第四條第二款第a項、第十四條以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委任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學士自二零零零年八月十六日起繼續擔任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委員職務。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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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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