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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110/201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規定,並根據經第18/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四條第二款a)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鄭志強為澳門金融管理局監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劉本立。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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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4/2017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國家金融情報局簽署有關在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融資犯罪方面互換金融情報的諒解備忘錄。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梁維特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黃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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