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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4/SASC/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本人行使第14/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a)項及第四條第一、第二款的規定,任命何麗鑽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文化局局長一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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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