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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通過的第1130(1997)號關於安哥拉的情況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1991年5月30日第696(1991)號決議及其後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1997年9月24日的報告(S/1997/741)和其後關於爭取安哥拉徹底獨立全國聯盟(安盟)所採取的步驟的資料,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強調安盟必須徹底履行第1127(1997)號決議規定的所有義務;
2.決定第1127(1997)號決議第4段所規定措施的生效應推遲到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
3.申明隨時準備審查上文第2段所述措施的實施,並考慮按照第1127(1997)號決議第8和第9段採取其他措施;
4.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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