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艾衛立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 批准將支配於財政局的、被視為部門已無用處的財產作廢;
(十六) 准許公開拍賣或直接磋商報廢或充公之傢具;
(十七)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九和十二關於財政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肆拾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八)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 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程序和結算,但須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二十) 根據法律規定准許修改預算;
(二十一) 准許不應收取之報酬和補助分期退回;
(二十二) 准許指定收入和開支之默示追加;
(二十三) 准許透過備用撥款調整第十二章之“共用開支”,但須遵守涉及該類修改之批示;
(二十四) 准許重新發出無按時遞交代理銀行之支付憑單,即使開支涉及前財政年度;
(二十五) 准許不應扣除之退回;
(二十六) 准許透過現行預算之適當撥款,將薪俸扣除轉往受惠實體;
(二十七) 准許依照法律、合同或批示,以定期和不定方式支付予澳門金融管理局;
(二十八) 得對機票、搬運行李、預支薪俸、年資獎金和其他法律規定津貼等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九)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十) 准許宿舍分配,尤其是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物業之房屋;
(三十一) 准許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方面之租賃合同之管理、續期、更新和終止;
(三十二) 應利害關係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之轉讓價格之繳付方式或預付之申請作出決定;
(三十三) 對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之房屋之停車位分配作出決定;
(三十四) 准許退還保證金及以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支之保證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三十五) 准許政府車輛及電單車之燃油年限額撥款、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商形式出售,以及准許將失去效用之耐用品銷毀;
(三十六) 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之判給卷宗;
(三十七) 確認財政局職責範圍之合同及確認公證書之擬本,但有關條款須事先獲許可;
(三十八) 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之十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私人贈與之土地;
(三十九)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財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四十) 許可根據在財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 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十一) 在財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四十二)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四十三) 根據有關法律之規定批准支付歷年負擔,而該負擔應以正執行之預算內為此目的而登錄之撥款支付。
二、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9/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防礙下款規定之適用。
六、財政局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作出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雪萬龍學士從事下列工作: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 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 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 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 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 簽署計算及結算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 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9/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九) 批准將支配於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許可根據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三)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1/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 、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 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 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經濟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 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5/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九) 批准將支配於經濟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經濟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許可根據在經濟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在經濟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三)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同樣地把下列權限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
(一)根據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准許轉運企業准照之續期。
(二)給予:
(1)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規定的消費稅之豁免;
(2)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的許可;
(3)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的A、B兩表中,A表的E組及B表的A、B和E組的貨物的進口和出口之許可除外。
(三)根據六月二十九日第27/99/M號法令第三十條之規定准許專用車輛之使用。
三、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經濟局代局長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48/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六、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工程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 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 簽署計算及結算勞工暨就業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 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暨就業局私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8/200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十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九) 批准將支配於勞工暨就業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勞工暨就業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許可根據在勞工暨就業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在勞工暨就業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三)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十四) 嚴格執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註明接受非本地勞工的批示之規定,准許與作為提供非本地勞工的實體簽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款e)項規定提供勞務之合同,並確保遵守同款d)項所指之要件。
二、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將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陸潔嬋女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 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 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 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統計暨普查局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十六) 除上款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固定開支,不論其金額多少,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八)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九) 批准將支配於統計暨普查局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應由統計暨普查局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一) 許可根據在統計暨普查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 在統計暨普查局職責範圍內簽署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或實體之文書;
(二十三) 批准不超過澳門幣伍仟圓之交際費;
(二十四) 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製作的統計資料的發佈。
二、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代局長可以將其認為對部門運作有利的權限轉授予領導與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廢止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崇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