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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年假之累積,以及給予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准許續任以及臨時委任和具有證明性質的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准許人員職程內職階之轉入;
(六)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八)簽署經濟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九)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澳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准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十四)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五)准許與經濟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的緊急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本地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六)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准許局內運作每月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七)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費;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該在經濟局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前合同之公文書;
(十九)准許簽發存檔於經濟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二、同樣地把下列權限轉授予經濟局代局長:
(一)根據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的規定,准許轉運企業准照之續期。
(二)給予:
(1)十二月十三日第4/99/M號法律規定的消費稅之豁免;
(2)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的許可;
(3)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所指的許可,但載於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的A、B兩表中,A表的E組及B表的A、B和E組的貨物的進口和出口之許可除外。
三、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經濟局代局長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
四、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五、在前數款規定的所有行為及已由經濟局代局長在就職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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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將下列權限轉授予財政局局長艾衛立學士: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擔任、轉臨時委任為確定委任,以及具有證明性質的定期委任;
(五)許可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批准辭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訂立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許可該局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澳門衛生局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許可工作人員參加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二)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之文件;
(十四)批准為人員、器具、設備、不動產及交通工具投保;
(十五)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第九及第十二章節中關於財政局之取得資產及工程之開支,但以澳門幣貳拾萬圓為限,如無須諮詢,該金額減半,以及許可作出載於同一章節中關於取得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圓為限;
(十六)除上述所指開支外,亦許可為部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准許載於預算內之撥款帳目應付開支之程序和結算,但須根據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十八)根據法律並不導致開支經濟結構的章節上的變更 下,准許修改預算;
(十九)得對機票、搬運行李、預支薪俸和喪葬津貼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准許宿舍分配,尤其是現行法律規定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物業之房屋;
(二十一)准許退還保證金以及銀行擔保取替存款或以現金開具之保證金,如適用法例有所規定者;
(二十二) 准許政府車輛及電單車之燃油年限額撥款、報銷及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以及准許將失去效用之耐用品銷毀;
(二十三)確認財政局公開競投之判給卷宗;
(二十四)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五十期之二月六日第255/85號批示第六款規定,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接受私人贈與之土地;
(二十五)就應由財政局訂立公開競投合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一切公文書;
(二十六)許可根據在財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七)批准不超過澳門幣貳仟伍百圓之交際費。
二、局長如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和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對轉授書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保留收回權、監察權及廢止權。
四、財政局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轉授之權限範圍內所作之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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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陸潔嬋女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規,批准年假之累積,以及給予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四)經法律前提之審查後,批准續任以及臨時委任和具有試用性質的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根據法規,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代表澳門特區政府簽訂所有編制外及散位的合同;
(八)簽署統計暨普查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九)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批准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特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批准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 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根據法規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 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 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十四)批准購買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 險;
(十五)批准與統計暨普查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 的緊急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本特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六)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批准局內運作每月所必須 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七)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製作的統計資料的發佈;
(十八)以澳門特區政府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該在統計暨普查局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九) 批准簽發存檔於統計暨普查局的文件之證明書,但法規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二十)批准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代局長可以將其認為對部門運作有利的權限轉授予領導與主管人員。
三、本權限之轉授不影響權力的收回及監管。
四、行使在此轉授的權限所從事的行為中,得進行必要訴願。
五、在前數款規定的所有行為及已由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視為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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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雪萬龍學士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規,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尤其因工作需要就年假之累積作出決定;
(四)准許具備法定前提者續任及由定期委任及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准許在編制內及編制以外之人員職程內之職階轉換;
(六)依法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服務時間之文件;
(九)准許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十)准許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醫學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二)准許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類似活動;
(十三)准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十四)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及車輛之投保;
(十五)准許與博彩監察暨協調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的緊急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六)除上述各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為部門運作所需之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場所及動產之租金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及其他同類開支;
(十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名義,簽訂所有關於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內訂定的,且獲上級批准之競投之前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八)准許根據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存檔之文件簽發證明書,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之招待費。
二、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運作,得透過經經濟財政司司長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批示,將有關權限轉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對於現轉授之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察權。
四、在前數款規定的所有行為及已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佈之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視為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被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工程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年假之累積,以及給予特別假期和短期無薪假;
(四)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准許續任以及臨時委任和具有證明性質的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准許人員職程內職階之轉入;
(六)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的合同;
(八)簽署勞工暨就業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
(九)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澳門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十一)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二)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准許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諾之確保或合同之執行無關的文件之返還;
(十四)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十五)准許與勞工暨就業局有關、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萬元的緊急工程之執行和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內開支表一章中的資產之取得;倘獲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該金額的數值減半,以及載於該章內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勞務之取得;
(十六)除前項所指的開支外,還准許局內運作每月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十七)嚴格執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註明接受非本地勞工的批示之規定,准許與作為提供非本地勞工的實體簽定八八年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款e項規定提供勞務之合同,並確保遵守同一款的d項所指之要件;
(十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名義,簽訂所有關於應該在勞工暨就業局內訂定,且獲上級批准的競投前合同之公文書;
(十九)准許簽發存檔於勞工暨就業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特別訂定豁免的除外;
(二十)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將可轉授被視為有助該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予具領導與主管職務的人員。
三、本權限的授予在不影響收回與監管之權力下制定。
四、在前數款規定的所有行為及已由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公佈日期之間執行的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李崇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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