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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派本辦公室法律顧問溫建南學士作為負責公證之官員,以便公證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保安(Guardforce (Macau) - Serviços e Sistemas de Segurança, Limitada)公司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設施之監督及保安、防盜系統及CCTV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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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之權限,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之規定,運輸工務司司長規定如下:

本人轉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之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保安(Guardforce (Macau) - Serviços e Sistemas de Segurança, Limitada)公司簽訂有關海事博物館設施之監督及保安、防盜系統及CCTV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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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