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第三部分 - 政治權力之組織

第十編 - 國防

第二百七十三條 - (國防)
第二百七十四條 - (國防高等委員會)
第二百七十五條 - (武裝部隊)
第二百七十六條 - (保衛祖國、兵役及民役)


第十編

國防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防)

一、確保國防為國家之義務。

二、國防之目的為在尊重憲法秩序、民主體制及國際協約下,抵抗外來侵略或威脅,以保障國家獨立、領土完整、以及居民之自由與安全。

第二百七十四條

(國防高等委員會)

一、國防高等委員會由共和國總統主持,其組成由法律訂定之。

二、國防高等委員會為對涉及國防、武裝部隊之組織、運作及紀律等事項之特定諮詢機關,且得擁有法律賦予之行政權限。

第二百七十五條

(武裝部隊)

一、武裝部隊負責軍事保衛共和國。

二、武裝部隊純粹由葡萄牙公民組成,其組織以強制性兵役為基礎,該組織在整個國土上為單一者。

三、武裝部隊依據憲法及法律規定,服從於有權限之主權機關。

四、武裝部隊為葡萄牙人民服務,嚴格遵從超黨派原則,其成員不得利用其武器、其職位或其職務,進行任何政治干預。

五、對於滿足居民基本需要及改善生活質素方面之工作,武裝部隊得依法提供協助,包括不引致中止權利行使之公共災難情況在內。

六、規範戒嚴及緊急狀態之法律,訂定發生該等情況時出動武裝部隊之條件。

第二百七十六條

(保衛祖國、兵役及民役)

一、保衛祖國為所有葡萄牙人之權利及基本義務。

二、兵役為強制性,依據法律所規定之條件及期間為之。

三、被視為不適合服武裝兵役者,應服非武裝兵役,或服適合其狀況之民役。

四、因信仰而拒絕服兵役者,應服與武裝兵役期間相等、艱苦程度相若之民役。

五、得訂定民役代替或補充兵役,且得以法律使之強制實行於不受軍事義務拘束之公民。

六、任何公民如不履行其軍事義務或強制性民役之義務,不得在國家或其他公共實體中保職或求職。

七、不得使任何公民因服兵役或強制性民役,而導致在其工作之安排、其社會利益或其固定職業方面有所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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