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第二部分 - 經濟組織

第四編 - 金融及稅務體系

第一百零四條 - (金融體系)
第一百零五條 - (葡萄牙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 - (稅務體系)
第一百零七條 - (稅項)
第一百零八條 - (預算)
第一百零九條 - (預算之制定)


第四編

金融及稅務體系

第一百零四條

(金融體系)

金融體系依法構成,確保儲蓄之形成、吸納及安全,並將必需之金融資源投入經濟與社會發展中。

第一百零五條

(葡萄牙銀行)

葡萄牙銀行作為國家中央銀行,依法在訂定與執行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方面提供協助,並依法發行貨幣。

第一百零六條

(稅務體系)

一、稅務體系係為滿足國家與其他公共實體之財政需要,及公平分配所得與財富。

二、稅項由法律設定,其課徵對象、稅率、稅務優惠及納稅人之保障,均由法律規定之。

三、任何人無須繳付不依據憲法而設定、或不根據法律規定之方式進行結算及徵收之稅項。

第一百零七條

(稅項)

一、個人所得稅之目的,應為縮小不平等差距,其應屬單一及累進,並應考慮家團需要及所得。

二、對企業之課稅,主要針對其實際所得為之。

三、繼承及贈與稅為累進稅,以促進公民間之平等。

四、對消費之課稅,目的為使消費結構配合經濟發展及社會公正發展所必需之演變,並應將負擔加之於奢侈消費。

第一百零八條

(預算)

一、國家預算包括:

a)將國家收入與開支分列,其中包括自治基金組織及自治機關之收入與開支;

b)社會保障預算。

二、預算之制定,係根據年度計劃之重大決策,及法律或合同所產生之義務為之。

三、預算為單一者,且應根據有關組織分類及職能分類列明開支,以避免秘密撥款與秘密基金,而預算亦得按每項計劃之形式而編製。

四、預算係預先規定必需之收入以應付開支,法律應訂定其執行規則,並訂定使用公共信貸之應遵條件,且訂定在預算執行期間內,政府對於共和國議會通過之每一預算計劃有關之組織分類項目修改時之應遵標準,目的為使預算計劃能充分實現。

第一百零九條

(預算之制定)

一、預算法係根據有關綱要法而制定、編排、表決及執行,該綱要法應包括自治基金組織及自治機關預算之制定與執行制度。

二、預算提案應在法律訂定之期間內提出及表決,該法律應規定如不能遵守有關期間時所應採取之程序。

三、預算提案應附同關於下列事項之報告:

a)預測對預算有影響之主要宏觀經濟總合之演變,並預測貨幣供應及其回報之演變;

b)對於所預測之收入及開支,與上次預算內有關之收入及開支兩者間之變動,作出解釋;

c)公債、國庫出納活動及國庫帳目;

d)自治基金組織及自治機關狀況;

e)對自治區之預算轉移;

f)影響預算提案之葡萄牙與外地之間之財政轉移;

g)稅務優惠及對即將終結之收入之估計。

第一百一十條

(監察)

預算之執行由審計法院及共和國議會監察,在得到該法院意見後,共和國議會應審議及通過國家總帳目,包括社會保障總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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