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第二部分 - 經濟組織

第三編 - 農業、商業及工業政策

第九十六條 - (農業政策之目標)
第九十七條 - (大莊園之消除)
第九十八條 - (小莊園之規模重整)
第九十九條 - (對他人土地之經營方式)
第一百條 - (國家之輔助)
第一百零一條 - (對制定農業政策之參與)
第一百零二條 - (商業政策之目標)
第一百零三條- (工業政策之目標)


第三編

農業、商業及工業政策

第九十六條

(農業政策之目標)

一、農業政策之目標為:

a)提高農業生產及生產率,賦予農業適當之基本設施,及人力、技術與財政等資源,以確保對國家有較佳之供應及增加出口;

b)促進改善農村勞工及農業主之經濟、社會與文化狀況,使莊園結構合理化,並促進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占有,以及取得直接用於工作者所經營之土地上其他生產資料之所有權或占有;

c)建立必要條件,使農業工作者與其他勞工能達致真正平等,避免農業部門與其他部門發生交換關係時處於不利地位;

d)確保合理使用與管理土地及其他自然資源,並維持其再生能力;

e)鼓勵農業主結社及直接經營土地。

二、國家應根據全國生態及社會條件,促進農地整治與轉產政策。

第九十七條

(大莊園之消除)

一、根據農業政策目標之角度觀之,對規模過大之農業經營單位之重整,應由法律規範之;在實行徵收時,法律應規定其所有人有權利取得相應之損害賠償,並保留足夠面積,使其本身之經營可行及合理進行。

二、徵收後之土地依法應以所有權或占有之方式交予小農業主,尤其應優先交予組成家庭經營單位之小農業主、農村勞工或小農業主合作社,或屬勞工之其他經營方式,但不影響在授予完全所有權前定出一個試驗期,以視察有關經營是否有效及合理。

第九十八條

(小莊園之規模重整)

在不妨礙所有權之情況下,對於根據農業政策目標之角度觀之,小於適當規模之農業經營單位,國家應依法促進其重整,特別係透過法律上、稅務及信貸之鼓勵,使之在結構上、或單純在經濟上一體化,尤其係合作社式之一體化,又或透過採取土地合併措施為之。

第九十九條

(對他人土地之經營方式)

一、不動產之租賃及以其他方式經營他人土地之制度,由法律規範之,以保障耕種者之穩定性及正當利益。

二、禁止長期租借制與墾殖租佃制,並應為耕種者創造條件,以真正廢除分益租佃制。

第一百條

(國家之輔助)

一、為實現農業政策之目標,國家應優先支持小農業主及中農業主,尤其係組成家庭經營單位之個人或合作社社員,並應支持農業勞工合作社與屬勞工之其他經營方式。

二、國家之支持尤其包括:

a)給予技術輔導;

b)由進行商業化之公營企業及合作社,對生產之上游及下游提供支持;

c)對於因不可預見或無法控制之氣候或植物病理災禍而產生之風險,由社會承擔之;

d)鼓勵農村勞工及農業主結社,尤其係由其建立生產合作社、購買合作社、銷售合作社、加工合作社及勞務合作社,並鼓勵屬勞工之其他經營方式。

第一百零一條

(對制定農業政策之參與)

確保農村勞工及農業主透過其代表組織,參與制定農業政策。

第一百零二條

(商業政策之目標)

商業政策之目標為:

a)使商業經營者之間進行良性競爭;

b)使分銷渠道合理化;

c)打擊投機活動及打擊限制貿易實施之做法;

d)使對外經濟關係得到發展及多元化;

e)保護消費者。

第一百零三條

(工業政策之目標)

工業政策之目標為:

a)在現代化、將社會與經濟利益相配合、並在將葡萄牙經濟納入國際範疇之前提下,提高工業生產;

b)加強工業及科技更新;

c)提高工業企業之競爭及生產率;

d)對小型及中型企業、及一般對產生就業與促進出口或代替進口之創辦與企業,給予支持;

e)支持葡萄牙企業進行國際性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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