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務局

 

第二部分 - 經濟組織

第二編 - 計劃

第九十一條 - (計劃之目標)
第九十二條 - (計劃之性質)
第九十三條 - (計劃之制定)
第九十四條 - (計劃之執行)
第九十五條 - (經濟暨社會委員會)


第二編

計劃

第九十一條

(計劃之目標)

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目的為促進:經濟增長,各部門與各地區和諧發展,國民生產所得公正分配予個人及地區,經濟政策與社會、教育、文化政策相協調,生態平衡之保持,環境保護,以及葡萄牙人民之生活質素。

第九十二條

(計劃之性質)

經濟與社會發展之中期計劃及年度計劃,由政府根據其施政綱領制定;而年度計劃之財政,體現在國家預算上,並採納在發展經濟政策時被通過之部門計劃及區之計劃之主要方針。

第九十三條

(計劃之制定)

一、共和國議會有權限通過相應於每項計劃之重大決策,及審議有關執行報告。

二、相應於每項計劃之重大決策之法律提案,應附同關於整體及部門之重大決策報告,其中包括以預備性研究為基礎之有關依據。

第九十四條

(計劃之執行)

計劃之執行應分權予各地區及各部門,但不影響政府之協調。

第九十五條

(經濟暨社會委員會)

一、經濟暨社會委員會為經濟與社會政策領域內之諮詢及協調機關,參與制定經濟及社會發展計劃,並行使法律賦予之其他職能。

二、法律訂定經濟暨社會委員會之組成,尤其應有政府代表、代表勞工組織之代表、代表經濟活動組織之代表、自治區之代表及地方自治團體之代表等為成員。

三、經濟暨社會委員會之組織與運作,以及其成員之通則,亦由法律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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