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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1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8076-(206)

  • 將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
相關法規 :
  • 第16/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三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最低年齡的第138號公約延伸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
  • 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 第21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以待批准。
  • 第5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訂於日內瓦的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的通知書及該公約的中文譯本。區適用的通知書及該公約的中文譯本。
  •  
    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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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10/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三月十九日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葡萄牙共和國聲明,就澳門地區而言,接受公約內關於海上勞動之義務。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11/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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