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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關於《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三月十九日第11/98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葡萄牙共和國聲明,就澳門地區而言,接受公約內關於海上勞動之義務。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第26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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