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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七月十四日第33/98號命令批准之《防止及懲辦滅種罪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之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22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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