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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賦予的權能,下令:
第一條——認可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總址設於澳門。
第二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按照現行法例及本身章程的規定,在學術、教學、行政及財政上享有自主權。
第三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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