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4/2002

刊登日期:

2002.8.26

版數:

956-969

  • 核准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廢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號訓令第三條。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418/99/M號訓令 - 認可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作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 第419/99/M號訓令 - 核准以中文授課之護理課程之學術及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第11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確認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的新章程。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高等教育 - 衛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7/2002號行政法規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及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章程之核准

    核准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該章程公佈於本行政法規附件,並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

    廢止十一月十五日第418/99/M號訓令第三條。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陳麗敏


    附件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及擁有人

    一、“澳門鏡湖護理學院”,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Enfermagem Kiang W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Kiang Wu Nursing College of Macau”,以下簡稱“學院”,為一所非牟利的私立護理高等教育機構,其擁有人為“鏡湖醫院慈善會”。

    二、學院作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享有學術、教學、紀律、行政和財政自主權。

    第二條

    宗旨

    一、學院致力於培養高素質的護理健康科學人才,發展護理健康科學技術,創造與傳播護理健康科學的理論知識和技術,並為社區提供服務及與同類機構合作。

    二、為履行上述宗旨,學院可以:

    (一) 在推行本身理論教學、實地學習、社區健康及學術科研活動時,與本地或外地的其他機構合作,以及簽訂意向書、協議、議定書和合同;

    (二) 創設或參加本地或外地組織及機構,而其所舉辦的活動係與學院利益一致者;

    (三) 向社會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專業服務;

    (四) 與鏡湖醫院共同推進護理健康科學的教學、科研及技術的發展。

    第三條

    學院的教學場所

    經鏡湖醫院慈善會批准,學院於鏡湖醫院內進行臨床學習,而有關實習則可在該醫院及其他醫療機構內進行。

    第四條

    經濟年度

    學院之運作或經濟年度以其教學年度或學術年度為準,即以每年九月一日為起始。

    第五條

    學位及文憑

    學院在護理健康科學範疇內頒發:

    (一) 高等專科學位;

    (二) 學士學位;

    (三) 短期課程文憑和證書。

    第六條

    學術和教學自主權

    一、學院行使學術自主權時,有權自由制訂、規劃和進行護理健康科學範疇之學術文化活動。

    二、學院享有擬定教學計劃和課程大綱,制訂教學方法,選定評核方法和試行新的教學經驗上的自主。

    三、學院在行使學術和教學自主權時,確保理論和方法的多元化,以保障教學和學習的自由。

    四、學院根據本澳的教育、科學、文化和醫療衛生政策開展工作,並協助該等政策的擬定與推廣。

    第七條

    紀律自主

    學院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規定,擁有人員及學生的紀律自主權。

    第八條

    行政和財政自主

    一、學院按適用的一般法例及本章程規定,擁有行政及財政自主權。

    二、學院在行使其財政自主權時,管理本身的專有預算,並可收取本身的收入。

    三、學院擁有本身的財產,並在法律範圍內完全有權管理及處分其財產。

    四、學院財政管理的基本工具為每學年的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計劃及報告、財政預算與帳目。

    五、學院採用一套符合公定會計制度所定財政會計原則的會計制度。

    六、校董會可隨時設一機構以核算和審計學院的帳目。

    第九條

    學院的資源

    在財產及財政自主範圍內,學院的資源除法律容許的其他資源外,還包括:學費或來自活動所收取的費用;以個人或法人身份的第三人所作的贈與、捐贈或捐獻;政府倘提供的資助。

    第十條

    總址

    學院的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可在澳門以外設辦事處、代辦機構或教學點。

    第十一條

    教學人員

    一、學院教學人員應由具備博士或碩士學位的人士擔任。

    二、只具備學士、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學歷,但專業或教學經驗足以勝任教學職務的人士,亦可成為學院教學人員。

    三、學院可與本地或外地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定期商議聘請該等機構的教學人員到學院任教。

    第十二條

    標誌、服式、禮儀

    學院採用本身的院訓、院歌、院徽等標誌,以及服式和禮儀。

    第二章

    機構及權限

    第十三條

    學院的機構

    學院的機構為:

    (一) 校董會;

    (二) 院長;

    (三) 校務委員會;

    (四) 顧問委員會;

    (五) 學術委員會;

    (六) 課程委員會;

    (七) 考試委員會。

    第十四條

    校董會

    一、校董會為學院的最高機構。

    二、校董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各成員由鏡湖醫院慈善會委任。

    三、校董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兩次,而在主席召集下舉行特別會議;會議表決正反票數相同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四、校董會的權限為:

    (一) 訂定和協助實施學院之中長期政策方針及計劃;

    (二) 通過年度的財務計劃及報告,以及年度財政預算和帳目;

    (三) 監督學院內的其他機構及組織單位,並直接或透過授權院長向該等機構及組織單位發出指示或指引;

    (四) 行使紀律懲戒權;

    (五) 在文化、科學、醫療衛生、護理健康科學及其技術領域方面,建議和協助推動學院與社會之間的關係;

    (六) 行使由本章程或按本章程規定通過的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以及章程上未曾特別授予其他機構的職責、職務或權限。

    第十五條

    院長

    一、院長由校董會主席委任和免除。

    二、院長是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學者中委任,任期為三學年,並可在隨後的學年開始時續任。

    三、院長是學院的負責人,負責管理學院的行政、人事、財政、教學和科研等工作。

    四、院長的權限為:

    (一) 主持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課程委員會及考試委員會;

    (二) 編製學院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報告、財務計劃及報告;

    (三) 遵守及使令遵守有關學院的法律及規則,並執行校務委員會的決議;

    (四) 聘用學院的教學人員,並向校董會呈報;

    (五) 對外代表學院;

    (六) 確保學院與有關實體之合作;

    (七) 向鏡湖醫院慈善會及校董會負責,每年向鏡湖醫院慈善會理事會及校董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

    (八) 代表學院列席鏡湖醫院慈善會理事會會議,研究與學院有關的一切事宜;並參與鏡湖醫院培訓教學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事宜,以促進學院的護理臨床教學;

    (九) 為繼續升學的目的發給同等學歷的證明;

    (十) 行使獲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十六條

    副院長

    一、副院長經院長推薦,由校董會委任和免除。

    二、副院長是從教授或其他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學者中委任,任期為三學年,並可在隨後的學年開始時續任。

    三、副院長的權限為:

    (一)輔助院長執行其職務;

    (二)執行獲授權的其他職務;

    (三)院長缺勤、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院長。

    第十七條

    校務委員會

    一、校務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學院院長;

    (二) 鏡湖醫院院長及副院長;

    (三) 教務長、總務長、教導長及進修部主任;

    (四) 具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五) 具碩士學位的教學人員代表一名;

    (六) 教授代表一名;

    (七) 講師代表一名;

    (八) 鏡湖醫院護理臨床教師一名;

    (九) 與學院有合作協議的機構代表一名。

    二、以上(四)至(九)項所指的代表由校董會主席根據學院院長的建議委任。

    三、校務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主持。

    四、校務委員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兩次。

    五、校務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對學院的護理健康科學的學術發展政策方針提出修訂建議;

    (二) 通過新課程的教學計劃及課程大綱;

    (三) 對每學年的科研及教學作評估。

    六、特別邀請的教學人員得參加校務委員會的平常或特別會議,會上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七、校務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十八條

    顧問委員會

    一、顧問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學院校董會代表一名;

    (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委派的代表一名;

    (三) 獲校董會邀請的具功績、聲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

    (四) 學生代表一名。

    二、顧問委員會由校董會主席或其指定的副主席主持。

    三、顧問委員會負責對配合學院活動和擴展工作提供建議及意見,以及對新課程的開辦,教學大綱及教學人員的聘任提出建議。

    四、顧問委員會由校董會主席召集及主持,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有必要時,可由校董會主席或大多數成員召開特別會議。

    五、顧問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

    一、學術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學院院長;

    (二) 教務長;

    (三) 學科教研組組長;

    (四) 由學院院長建議委任的有關專家及教授。

    二、學術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主持,每年舉行平常會議兩次。

    三、學術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學術委員會負責對學院的學術事務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二) 建議學院開辦、合併、更改和撤銷課程;

    (三) 對在其他學院或大學所獲的學位或學歷給予同等資格提出意見;

    (四) 制訂教學方針,尤其是教學質量的評核方法;

    (五) 評審教學人員的職稱,並劃分其等級;

    (六) 對教學和科學研究的資助方式及頒授學術獎項提出意見;

    (七) 對相關領域的學術工作發展、培訓,以及對社會提供服務的有關措施提出建議或意見;

    (八) 根據學院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對學院的科研發展項目的方向、立項、進度及成果進行審核和建議。

    四、學術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二十條

    課程委員會

    一、課程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學院院長;

    (二) 教務長;

    (三) 學科教研組組長;

    (四) 科目教師代表一名;

    (五) 進修部主任;

    (六) 臨床教師代表一名;

    (七) 為學院提供實習的醫療機構護理部主任;

    (八) 學生代表。

    二、課程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主持,並由教務長協助。

    三、課程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評核課程及教學是否達到每門科目的教學目標,以及教學計劃和課程大綱是否符合專業要求;

    (二) 聽取各科教師及臨床教師對教學的意見;

    (三) 聽取各班級學生代表對課程的意見;

    (四) 表彰臨床教師和發出教學聘書。

    四、每學年開始及結束時,舉行課程委員會會議。

    五、課程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二十一條

    考試委員會

    一、考試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學院院長;

    (二) 教務長;

    (三) 學科教研組組長;

    (四) 教導長;

    (五) 各科目教師;

    (六) 各班輔導教師;

    (七) 進修部主任。

    二、考試委員會由學院院長主持,並由教務長協助。

    三、考試委員會的權限為:

    (一) 擬定全院課程的考試制度、考試標準及考試質量的評估標準;

    (二) 聽取各課程科目教師匯報學生的考試成績;

    (三) 聽取各班級輔導教師對學生品行的評估情況;

    (四) 評審學生各科成績,對學生升級、補考、留級等作出意見、決議及處理;

    (五) 評估各課程學生的畢業資格,並作出決議;

    (六) 審批頒發學生成績優異等級獎。

    四、考試委員會會議於每學期末舉行。

    五、考試委員會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三章

    學院的組織單位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組織單位

    學院設以下組織單位:

    (一)教務處;

    (二)總務處;

    (三)學生教導處;

    (四)進修部。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

    一、教務處是教學與學術的行政辦事部門。

    二、教務處的權限為:

    (一) 執行學院的教育政策與教學計劃;

    (二) 協助學院院長籌組課程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及考試委員會;

    (三) 訂定各類學位和進修課程的培養目標、課程要求、教學計劃及進度。

    三、教務長負責處理教務處的教學與學術工作,定期召開及主持教務工作會議,監督各課程的運作情況。

    四、教務處由教務長及副教務長領導,教務長及副教務長由學院院長委任和免除。

    五、教務長及副教務長是從教授、講師或其他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人士中委任,任期三學年,並可在隨後的學期開始時續任。

    六、教務長在職責上向學院院長負責。

    七、教務處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二十四條

    教務處組織

    一、教務處設若干個學科教研組,負責學科的教學、科研及師資培養。

    二、上款所指學科教研組由組長及副組長領導,向教務處負責,並組織及領導各學科教研組的教學、科研及師資培養。

    三、學科教研組的組長及副組長,經教務長推薦,由院長委任和免除。

    四、上述學科教研組的組長及副組長是從該學科學歷和學術水平高及富創造性的學者擔任,任期三學年,並可在隨後學年開始時續任。

    五、根據學科發展設實驗室,由教務處領導及管理,並置負責實驗室和技術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總務處

    一、總務處是負責管理行政及財產的部門。

    二、總務處的權限為:

    (一) 負責行政總務、人事及財產管理工作;

    (二) 向學院各機關及部門提供行政輔助。

    三、總務處由總務長及副總務長領導,總務長及副總務長由院長委任和免除。

    四、總務長及副總務長是從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或相等資歷的教師中委任,任期三學年,並可在隨後的學年開始時續期。

    五、總務長在職責上向學院院長負責。

    六、總務處可設行政秘書科、總務管理科、人事科、會計出納科、圖書館暨電腦資訊科。

    七、總務處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二十六條

    學生教導處

    一、學生教導處是負責教導和管理學生的部門。

    二、學生教導處的權限為:

    (一) 組織和管理學生的學籍及檔案;

    (二) 審批學生操行成績;

    (三) 審查學生的出勤及課堂紀律;

    (四) 培訓學生配合各種評核,給予學生學年總評語;

    (五) 參與甄選成績優異生及可獲獎學金的學生;

    (六) 對學生的畢業、結業、肄業、升留級、休學、退學、復學、轉學及獎懲作出決定、意見和處理;

    (七) 關注學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心理諮詢,並提高學生的品德。

    三、教導處由教導長及副教導長領導,教導長及副教導長由學院院長委任和免除。

    四、教導長及副教導長是從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或相等資歷的教師中委任,任期三學年,可在隨後的學年開始時續任。

    五、教導長在職責上向學院院長負責。

    六、學生教導處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二十七條

    進修部

    一、進修部是負責統籌學院開辦的進修課程和開展社會服務的部門。

    二、進修部的權限為:

    (一) 執行學院的對外拓展教學政策及社會服務發展政策;

    (二) 籌劃開展護理健康科學範疇的進修課程及社會服務。

    三、進修部由進修部主任及副主任領導,主任及副主任由院長委任和免除。

    四、進修部主任及副主任是從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或同等資歷的教師中委任,任期三學年,可在隨後的學年開始時續任。

    五、進修部主任在職責上向學院院長負責。

    六、進修部可根據課程需要而置職員負責行政工作。

    七、進修部受本身規章約束。

    第四章

    其他一般規定

    第二十八條

    學院機構成員的任期

    一、學院各機構成員的任期為三個學年。

    二、每到任期屆滿,各機構成員可個別或整體連任,並無次數限制。

    第二十九條

    約束

    一、學院機構的相關決議經校董會主席簽署,即具約束力。

    二、學院承認院長在對外事宜的簽署。

    第三十條

    缺勤及因故不能視事

    一、遇任何成員缺勤或因故暫時或永久不能視事,如章程有規定,則其職務由章程規定的代任人替代,否則,由所屬機構其餘成員指定的人士替代。

    二、替代人的任期隨原有成員的任期完結,或隨該成員的回歸而完結。

    第三十一條

    授權

    學院各機構成員可作授權或轉授權。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三十二條

    規章的制定及章程的修訂

    一、學院院長負責草擬或委託他人草擬本章程規定的學院運作及活動所需的規章,並提交校董會通過。

    二、為符合上款規定,學院院長須在本章程核准及公佈後一百二十日內作出安排,完成學院各規章的草擬及通過工作。

    三、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本章程的修訂,並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行政法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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