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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對澳門所行使之主權即將移交,故現有必要使行政暨公職司之一個組織附屬單位之權限配合實際之情況。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十四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選舉技術輔助處之權限尤其為:
a)行使選舉及選民登記法律賦予行政當局之職能,並確保與有權限之機構及部門之聯繫;
b) ………………;
c)………………。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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