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目錄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63/99/M號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條文目錄

第一編 ── 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第一節 ── 訴訟費用之範圍與豁免
第一條 ── 訴訟費用之範圍
第二條 ── 主體豁免
第三條 ── 客體豁免
第四條 ── 償還予當事人之訴訟費用
第二節 ── 用以確定訴訟費用之案件利益值
第五條 ── 一般規則
第六條 ── 特別規則
第七條 ── 與合夥或公司有關之案件之利益值
第八條 ── 勞動性質之案件之利益值
第九條 ── 執行程序及債權人競合之利益值
第十條 ── 有反訴或主參加時案件之利益值
第十一條 ── 未確定、未知悉或不正確之利益值
第二章 ── 司法費
第十二條 ── 民事性質之訴訟程序應繳之司法費
第十三條 ── 司法費減半
第十四條 ── 司法費減至四分之一
第十五條 ── 其他附隨問題之司法費
第十六條 ── 按訴訟程序階段減少司法費
第十七條 ── 上級法院之司法費
第十八條 ── 按上訴階段減少司法費
第十九條 ── 在財產清冊程序所科之費用之範圍
第二十條 ── 在為債權人利益清算財產之程序所科之費用之範圍
第三章 ── 負擔
第一節 ── 一般負擔
第二十一條 ── 負擔
第二十二條 ── 當事人之訴訟費用
第二節 ── 偶然參與訴訟之人之報酬及補償
第二十三條 ── 偶然參與訴訟之人之報酬
第二十四條 ── 醫學鑑定
第二十五條 ── 給予證人之補償
第三節 ── 職業代理費
第二十六條 ── 職業代理費之性質及範圍
第二十七條 ── 訂定職業代理費之標準
第四章 ── 預付金
第二十八條 ── 預付金種類
第二十九條 ── 預付金數額
第三十條 ── 預付金之豁免
第三十一條 ── 獲豁免預付金之實體
第三十二條 ── 繳付預付金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 ── 預付金之繳納期間
第三十四條 ── 不繳付最初預付金或審判預付金之制裁
第三十五條 ── 不繳付開支預付金之後果
第五章 ── 帳目、訴訟費用之繳付及按比例分配
第一節 ── 特別情況下就訴訟費用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 ── 一般規則
第三十七條 ── 就確定利益值之附隨事項上之負擔及撤銷在訴訟程序中作出之行為所引致之負擔之責任
第三十八條 ── 就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引致之 訴訟程序上之負擔之責任
第二節 ── 帳目
第三十九條 ── 編製帳目之時刻
第四十條 ── 移送卷宗以編製帳目及編製臨時帳目之制度
第四十一條 ── 因訂定債權受償順位而須就有關裁判作繳付
第四十二條 ── 編製帳目之一般規則
第四十三條 ── 將社會保障之債權計入帳目
第四十四條 ── 編製帳目之期間
第四十五條 ── 帳目之疑問
第四十六條 ── 帳目應遵守之規則
第四十七條 ── 小額訴訟費用
第四十八條 ── 帳目之通知
第三節 ── 對收費提出異議及對帳目作出糾正
第四十九條 ── 對收費提出異議及對帳目作出糾正
第五十條 ── 對收費提出異議之程序
第五十一條 ── 對於就收費提出異議之裁判或就有關公務員提出疑問之裁判所提起之上訴
第五十二條 ── 因糾正帳目而退回之訴訟費用
第四節 ── 自願繳納訴訟費用之適時性
第五十三條 ── 自願繳納訴訟費用之期間
第五十四條 ── 分期支付訴訟費用
第五十五條 ── 以責任人存放供法院處置之款項繳付訴訟費用
第五十六條 ── 提起執行程序前繳付
第五十七條 ── 由第三人繳付
第五節 ── 優先支付及按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 ── 按比例分配及入帳
第五十九條 ── 按比例分配時支付之優先順序
第六十條 ── 執行程序終結時支付
第二編 ── 刑事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
第一章 ── 繳付責任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一條 ── 訴訟費用之範圍
第六十二條 ── 主體豁免
第六十三條 ── 客體豁免
第六十四條 ── 暫緩執行刑罰之訴訟費用
第六十五條 ── 刑罰及保安處分執行程序之司法費
第六十六條 ── 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之教育制度之程序之訴訟費用
第六十七條 ── 因成為輔助人而應繳付司法費
第六十八條 ── 不返還已繳付之款項與加在損害賠償上之款項
第二節 ── 司法費
第六十九條 ── 司法費之確定
第七十條 ── 附隨事項之司法費
第七十一條 ── 第一審之司法費
第七十二條 ── 對上訴進行審判之司法費
第七十三條 ──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及假扣押之司法費
第七十四條 ── 提供擔保之司法費
第三節 ── 負擔
第七十五條 ── 負擔
第七十六條 ── 辯護人之報酬
第七十七條 ── 偶然參與訴訟之人及醫學鑑定之報酬
第七十八條 ── 職業代理費
第二章 ── 訴訟費用及罰金之結算及繳付
第七十九條 ── 結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第八十條 ── 金錢債務之計入
第八十一條 ── 通知、異議以及自願繳納之期間
第八十二條 ── 向警察實體繳納罰金
第八十三條 ── 自願繳納訴訟費用
第三編 ── 行政訴訟程序之訴訟費用
第八十四條 ── 適用之制度
第八十五條 ── 特別制度
第八十六條 ── 請求之合併
第八十七條 ── 附隨事項
第八十八條 ── 行政法院之司法費
第八十九條 ── 上級法院之司法費
第九十條 ── 預付金
第九十一條 ── 獲豁免預付金之實體
第九十二條 ── 緊急程序之預付金
第四編 ── 旨在監察規範合法性之上訴之訴訟費用
第九十三條 ── 必須繳付訴訟費用
第九十四條 ── 適用之制度
第九十五條 ── 訴訟費用之豁免
第九十六條 ── 預付金之豁免
第九十七條 ── 上訴之司法費
第九十八條 ── 異議之司法費
第九十九條 ── 撤回之訴訟費用
第一百條 ── 司法費之訂定標準
第五編 ── 訴訟程序中科處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 民事性質及刑事性質之訴訟程序中科處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 結算及繳付
第一百零三條 ──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第六編 ── 訴訟以外之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 關於訴訟以外之通知及其他訴訟以外之措施之金額
第一百零五條 ── 證明、用於訴訟程序之副本及其他副本之費用
第一百零六條 ── 找出文件應付之金額
第一百零七條 ── 交付卷宗應付之金額
第一百零八條 ── 在卷宗內繕立之授權書及復代理書之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 訴訟以外之行為及措施之費用之繳付
第七編 ── 訴訟費用及罰款之強制繳付
第一章 ── 存款之提取及關於可查封財產之報告
第一百一十條 ── 存款之提取
第一百一十一條 ── 關於是否存在可查封財產之報告
第二章 ── 訴訟費用債務及罰款債務之執行之訴
第一百一十二條 ── 執行程序之提起
第一百一十三條 ── 訴訟費用、罰款及列入帳目之其他金額之執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特別情況下之執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訴訟以外之行為或文件之費用之執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條 ── 執行之合併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可能支付之訴訟費用之存放
第一百一十八條 ── 資產不足及執行程序之卷宗之附條件歸檔
第一百一十九條 ── 訴訟費用債權之時效
第八編 ── 遲延利息
第一百二十條 ── 遲延利息之對象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利率
第一百二十二條 ── 遲延利息之減除
第九編 ── 出納部門
第一章 ── 收入調動
第一百二十三條 ── 存放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在儲金局之帳戶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存款或付款之憑單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憑單載明之事項
第一百二十七條 ── 憑單複本之交付
第一百二十八條 ── 已繳付款項之報表及監管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訴訟以外之行為之手續費之收存
第一百三十條 ── 收入之歸屬
第二章 ── 組織
第一節 ── 必備簿冊
第一百三十一條 ── 中心科之簿冊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簿冊內容
第二節 ── 支付
第一百三十三條 ── 支付簿冊之結數──支票之簽署
第一百三十四條 ── 支票之送交、報表及監管
第一百三十五條 ── 支票之失效
第一百三十六條 ── 因支票權利人死亡而要求清償債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 結餘與月計表之通知及由檢察院作出之核實

 


[ ^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目錄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63/99/M號 ] [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