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一編 ── 公證職能之行使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一條 ── 公證職能
- 第二條 ── 專職機關
- 第三條 ── 特別機關
- 第四條 ── 實習員及助理員
- 第二章 ── 公證員
- 第一節 ── 權限及迴避
- 第一分節 ── 職權
- 第五條 ── 一般權限
- 第六條 ── 特別權限
- 第七條 ── 對私人公證員權限之限制
- 第八條 ── 權限範圍
- 第二分節 ── 迴避
- 第九條 ── 公證員之迴避
- 第十條 ── 公證機構之實習員及助理員之迴避
- 第十一條 ── 例外
- 第二節 ── 保守職業秘密及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第一分節 ── 保守職業秘密及提供資訊
- 第十二條 ── 保守職業秘密
- 第十三條 ── 資訊
- 第二分節 ── 拒絕作出公證行為
- 第十四條 ── 拒絕之義務
- 第十五條 ── 說明拒絕之理由
- 第十六條 ── 可撤銷行為及不產生效力行為
- 第十七條 ── 私人公證員拒絕作出公證行為之權能
- 第三節 ── 對公證行為之責任
- 第十八條 ── 一般原則
- 第十九條 ── 連帶責任
- 第二十條 ── 刑事責任
- 第四節 ── 法定制度
- 第二十一條 ── 適用規定
- 第三章 ── 公證活動之組織
- 第一節 ── 簿冊
- 第二十二條 ── 公證行為之簿冊
- 第二十三條 ── 其他簿冊
- 第二十四條 ── 式樣
- 第二十五條 ── 簿冊之電腦化
- 第二十六條 ── 簿冊分為數冊
- 第二十七條 ── 公證遺囑及廢止遺囑之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 第二十八條 ── 雜項公證書之記錄簿冊
- 第二十九條 ── 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簿冊
- 第三十條 ── 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簿冊
- 第三十一條 ── 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
- 第三十二條 ── 手續費及印花稅之登記簿冊
- 第三十三條 ── 簿冊認證之登記簿冊
- 第三十四條 ── 目錄簿冊
- 第三十五條 ── 簿冊之編號及認別
- 第三十六條 ── 簿冊之裝訂以及散冊或散頁之使用
- 第三十七條 ── 簿冊之認證
- 第三十八條 ── 啟用語及終結語
- 第三十九條 ── 認證簿冊之權限
- 第二節 ── 資料庫
- 第一分節 ── 公證機構之資料庫
- 第四十條 ── 資料庫及其編排
- 第四十一條 ── 資料卡之排列及內容
- 第四十二條 ── 資料庫之電腦化
- 第二分節 ── 中心資料庫
- 第四十三條 ── 資料庫及其編排
- 第三分節 ── 檔案
- 第四十四條 ── 簿冊及文件
- 第四十五條 ── 檔案組
- 第四十六條 ── 編號
- 第四十七條 ── 信函
- 第四十八條 ── 簿冊及文件之取離
- 第四十九條 ── 將簿冊及文件轉移至其他檔案庫
- 第二編 ──公證行為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一節 ── 文書以及公證行為之作出
- 第五十條 ── 文書類型
- 第五十一條 ── 繕立行為之所在
- 第五十二條 ── 編號
- 第五十三條 ── 作成
- 第五十四條 ── 使用之材料
- 第五十五條 ── 鋼印之使用
- 第五十六條 ── 書寫行為時應遵守之規則
- 第五十七條 ── 更改聲明
- 第五十八條 ── 行文
- 第五十九條 ── 擬本
- 第六十條 ──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
- 第六十一條 ── 透過電腦接收之文件
- 第六十二條 ── 本地區以外地方發出之文件
- 第六十三條 ── 以非正式語文或公證員不諳之語文書寫之文件
- 第六十四條 ── 存檔文件之使用
- 第六十五條 ── 其他檔案之查閱
- 第二節 ── 公證文書之要件
- 第一分節 ── 一般要件
- 第六十六條 ── 共同之形式要件
- 第六十七條 ── 在須作登記之行為之文書內應作出之特別載明
- 第六十八條 ── 身分之證實
- 第六十九條 ── 法人之代理
- 第七十條 ── 意定代理
- 第七十一條 ── 補充文件
- 第七十二條 ── 文書之宣讀及解釋
- 第七十三條 ── 簽名及指模
- 第七十四條 ── 在無簽名之紙頁上之簡簽
- 第七十五條 ── 行為之連續性
- 第二分節 ── 特別要件
- 第七十六條 ── 涉及物業登記之載明
- 第七十七條 ── 受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之房地產
- 第七十八條 ── 與財政司之房屋紀錄有關之載明事項
- 第七十九條 ── 與地籍相符
- 第八十條 ── 適用於遺囑之特別制度
- 第八十一條 ── 財產價值
- 第三分節 ── 偶然參與者
- 第八十二條 ── 由不諳作成公證文書所用語言之人參與之行為
- 第八十三條 ── 由聾人、啞人及盲人參與之行為
- 第八十四條 ── 證人及醫學鑒定人之參與
- 第八十五條 ── 無能力及無資格之情況
- 第八十六條 ── 法定宣誓
- 第三節 ── 公證文書之無效、補正及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 第一分節 ── 無效
- 第八十七條 ── 無效之情況
- 第八十八條 ── 對某些無效之效果上之限制
- 第八十九條 ── 將宣告行為無效之裁決通知公證員
- 第二分節 ── 公證文書之補正及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
- 第九十條 ── 補正
- 第九十一條 ── 欠缺公證員簽名以及傳譯或文書宣讀人無能力或無資格
- 第九十二條 ── 透過司法途徑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其他情況
- 第九十三條 ── 使公證文書轉為有效之程序
- 第二章 ── 公證書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九十四條 ── 要求採用公證書
- 第九十五條 ── 特別法例
- 第二節 ── 公證確認繼承資格
- 第九十六條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資格之確認
- 第九十七條 ── 概念及須載明之事項
- 第九十八條 ── 聲明人
- 第九十九條 ── 必要文件
- 第一百條 ── 確認繼承資格之效力
- 第一百零一條 ── 對確認繼承資格提起爭議
- 第三節 ── 公證證明
- 第一百零二條 ── 為在物業登記中繼續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 第一百零三條 ── 為在物業登記中重新建立連續性而作之證明
- 第一百零四條 ── 同時作出之證明
- 第一百零五條 ── 允許作出證明之限制
- 第一百零六條 ── 對所指出原因之審查
- 第一百零七條 ── 聲明之確認;對訂立行為人之提醒
- 第一百零八條 ── 文件
- 第一百零九條 ── 對被登錄之權利人作出之預先通知
- 第一百一十條 ── 公布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對公證證明之爭議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證明之發出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其他證明
- 第三章 ── 獨立公證文書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份數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每份文書之處置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依據之文件
- 第二節 ── 密封遺囑之核准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密封遺囑之作成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遺囑之宣讀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文書之形式要件
- 第三節 ── 遺囑之存放及交還
- 第一百二十條 ── 密封遺囑之存放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其他遺囑之存放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遺囑之交還
- 第四節 ── 密封遺囑之啟封
-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有權限之公證機構
-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必要文件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啟封程序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啟封書
- 第一百二十七條 ── 依職權啟封遺囑
- 第五節 ── 授權、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 第一百二十八條 ── 授權書之形式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複授權及配偶之同意
- 第六節 ── 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 第一百三十條 ── 匯票及其他債權證券之拒絕證書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提交匯票以繕立拒絕證書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提交之期間及其推延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不得被接納以繕立拒絕證書之匯票
- 第一百三十四條 ── 通知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取回之匯票
- 第一百三十六條 ── 繕立拒絕證書之期間、順序及效力
- 第一百三十七條 ── 拒絕證書之形式要件
- 第一百三十八條 ── 匯票之發還
- 第四章 ── 附註
- 第一百三十九條 ── 附註之定義及方式
- 第一百四十條 ── 發起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附註之事實
- 第一百四十二條 ── 缺漏之彌補及不準確之處之更正
- 第一百四十三條 ── 就遺囑人及贈與人死亡所作之附註
- 第一百四十四條 ── 就交還存放之遺囑所作之附註
- 第一百四十五條 ── 就附註之事實所作之告知
- 第一百四十六條 ── 期間
- 第一百四十七條 ── 文件之處置
- 第五章 ── 登記
- 第一百四十八條 ── 對象
- 第一百四十九條 ── 登記次序
- 第一百五十條 ── 公證遺囑及公證書之登記
- 第一百五十一條 ── 與密封遺囑有關之文書之登記
- 第一百五十二條 ── 與債務證券之拒絕證書有關之登記
- 第一百五十三條 ── 認證簿冊之登記
- 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其他行為之登記
- 第六章 ── 私文書之認證
- 第一百五十五條 ── 經認證之文書
- 第一百五十六條 ── 認證語
- 第一百五十七條 ── 形式要件
- 第一百五十八條 ── 社團及財團
- 第七章 ── 認定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認定之類型
- 第一百六十條 ── 作出特別註明之認定
- 第一百六十一條 ── 代簽
- 第一百六十二條 ── 形式要件
- 第一百六十三條 ── 不得作出之認定
- 第八章 ── 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 第一節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六十四條 ── 發起
- 第一百六十五條 ── 期間
- 第一百六十六條 ── 共同之必備資料
- 第二節 ── 證明書
- 第一百六十七條 ── 生存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書
- 第一百六十八條 ── 擔任職務之證明書
- 第一百六十九條 ── 透過圖文傳真接收之文件之證明書
- 第一百七十條 ── 其他事實之證明書
- 第三節 ── 證明
- 第一百七十一條 ── 證據價值
- 第一百七十二條 ── 證明之申請及遞交
- 第一百七十三條 ── 證明之類型
- 第一百七十四條 ── 證明之方式
-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形式要件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內容證明所包含之資料
- 第一百七十七條 ── 整體內容證明
- 第一百七十八條 ── 部分內容證明
- 第四節 ── 認證繕本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概念及方式
- 第一百八十條 ── 載明事項
- 第一百八十一條 ── 以公證員不諳之語言作成之文書之認證繕本
- 第五節 ── 譯本
- 第一百八十二條 ── 概念
- 第一百八十三條 ── 形式要件
- 第一百八十四條 ── 制度
- 第三編 ──對公證員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一百八十五條 ── 可申訴之決定
- 第一百八十六條 ── 申訴之方式
- 第一百八十七條 ── 正當性
- 第二章 ── 行政申訴
- 第一節 ── 聲明異議
- 第一百八十八條 ──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 第一百八十九條 ── 決定
- 第二節 ── 上訴
- 第一百九十條 ── 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 第一百九十一條 ──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一百九十二條 ──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一百九十三條 ── 嗣後之步驟
- 第一百九十四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一百九十五條 ── 對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九十六條 ── 決定之效力
- 第三章 ── 向法院之上訴
- 第一百九十七條 ──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九十八條 ── 期間
- 第一百九十九條 ── 上訴之提起
- 第二百條 ── 將卷宗送交法院
- 第二百零一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二百零二條 ── 對上訴之審判
- 第二百零三條 ── 對裁判之上訴
- 第二百零四條 ──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 第二百零五條 ──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 第四編 ──最後規定
- 第一章 ──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 第二百零六條 ── 就公證行為所作之告知
- 第二百零七條 ── 就為公益而設定之負擔及為死後受悼念或近似目的而作之處分所作 之告知
- 第二章 ── 公證行為之費用
- 第二百零八條 ── 手續費及開支
- 第二百零九條 ── 手續費之豁免
- 第二百一十條 ── 印花稅及物業轉移稅
- 第二百一十一條 ── 要求發出之文件之費用
- 第二百一十二條 ── 獨立公證文書之費用
- 第二百一十三條 ── 收費帳目之編製及記錄
- 第二百一十四條 ── 收費帳目之核對及解釋
- 第二百一十五條 ── 收費帳目之登記
- 第二百一十六條 ── 與收費帳目登記有關之說明
- 第三章 ── 期間
- 第二百一十七條 ── 期間之計算
- 第二百一十八條 ── 期間之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