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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8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41/1999

刊登日期:

1999.10.11

版數:

4097

  • 將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相關法規 :
  • 第36158號國令 - 核准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葡國參加美國芝加高國際航空會議所定之議決案。
  • 第47/99/M號決議 - 關於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於蒙特利爾簽訂的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
  • 第18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 第143/79號命令 - 通過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於蒙特利爾訂立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以待批准。
  • 第191/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在蒙特利爾締結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保管人之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回覆葡萄牙駐華盛頓大使館之照會時,認為上述議定書適用於澳門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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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民航 - 國際法 - 其他 - 民航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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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86/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八月二十八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七年九月三十日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四種文字正式文本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議定書係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43/79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議定書之命令及議定書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20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143/79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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