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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7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41/1999 | 刊登日期: | 1999.10.11 | 版數: | 4089 | | |
| - 將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七日第45/77號法律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七年七月七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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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5/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三藩市有關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的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公約按照其目前適用狀況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第17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七日第45/77號法律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七年七月七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第45/77號法律 - 批准《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第166/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保管人之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 第5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於舊金山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八十七號《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利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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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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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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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關於《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七日第45/77號法律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七年七月七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法律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第18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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