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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目錄
- 第一編 ── 登記之性質及價值
- 第一章 ── 登記之標的
- 第一條 ── 登記之目的
- 第二條 ── 與商業企業有關之事實
- 第三條 ── 與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有關之事實
- 第四條 ── 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及準禁治產人
- 第五條 ── 與法人商業企業主有關之事實﹚
- 第六條 ── 須登記之其他事實
- 第七條 ── 須登記之訴訟及裁判
- 第二章 ── 登記之效力
- 第八條 ── 由登記產生之推定
- 第九條 ── 登記之效力
- 第十條 ── 登記之優先
- 第十一條 ── 對已登記事實之爭議
- 第十二條 ── 連續性
- 第十三條 ── 首次登記
- 第十四條 ── 期間
- 第十五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0號法律
- 第三章 ── 登記效力之終止
- 第十六條 ── 失效
- 第十七條 ── 失效之特別期間
- 第十八條 ── 註銷
- 第十九條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之登記之註銷
- 第四章 ── 登記之瑕疵
- 第二十條 ── 不準確
- 第二十一條 ── 無效
- 第二編 ── 登記之組織
- 第二十二條 ── 登記之權限
- 第二十三條 ── 電腦儲存媒體
- 第三編 ── 登記程序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二十四條 ── 當事人請求原則
- 第二十五條 ── 正當性
- 第二十六條 ── 代理
- 第二章 ── 誘發登記
-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0號法律
- 第三章 ── 商業名稱之可予登記
- 第三十條 ── 可予登記之證明
- 第三十一條 ── 所採用之商業名稱之合法性之監管方法
- 第四章 ── 用作辦理登記之文件
- 第三十二條 ── 書證
- 第三十三條 ── 企業之登記
- 第三十四條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之登記
- 第三十五條 ── 法人商業企業主之登記
- 第三十六條 ── 住所遷移到澳門以外地方
- 第三十七條*
-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0號法律
- 第三十八條 ── 公司代表處
- 第三十九條 ── 章程之修改
- 第五章 ── 呈交
- 第四十條 ── 呈交註錄
- 第四十一條 ── 呈交註錄之資料
- 第四十二條 ── 呈交之拒絕接受
- 第六章 ── 登記請求之評定
- 第四十三條 ── 合法性原則
- 第四十四條 ── 稅務義務
- 第四十五條 ── 登記之拒絕
- 第四十六條 ── 基於疑問之臨時登記
- 第四十七條 ── 基於性質之臨時登記
- 第四十八條 ── 有效期
- 第四十九條 ── 拒絶登記之批示及作臨時登記之批示
- 第五十條 ── 缺陷之彌補
- 第五十一條 ── 變換
- 第五十二條 ── 捨棄
- 第四編 ── 登記行為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五十三條 ── 登記之期間及順序
- 第五十四條 ── 登記之範圍及日期
- 第五十五條 ── 登記之行文
- 第五十六條 ── 有效性之確認
- 第五十七條 ── 文件夾
- 第五十八條 ── 存放
- 第五十九條 ── 存放之性質
- 第二章 ── 登錄之特別必備資料
- 第六十條 ── 商業企業
- 第六十一條 ── 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 第六十二條 ── 法人商業企業主
- 第六十三條 ── 公司代表處
- 第六十四條 ── 透過附註登記
- 第六十五條 ── 強制性公布
- 第六十六條 ── 公布內容
- 第六十七條 ── 公布之欠缺
- 第六十八條 ── 在《澳門政府公報》公布
- 第五編 ── 登記之公開及證據
- 第一章 ── 公開
- 第六十九條 ── 登記之公開性
- 第七十條 ── 證據方法
- 第二章 ── 證明
- 第七十一條 ── 請求
- 第七十二條 ── 證明之內容
- 第七十三條 ── 發出或拒絕
- 第六編 ── 登記之彌補、更正及重造
- 第一章 ── 彌補
- 第七十四條 ── 與連續性有關之司法或公證證明
- 第七十五條 ── 假扣押、查封或扣押情況下之彌補
- 第二章 ── 更正
- 第七十六條 ── 發起
- 第七十七條 ── 與憑證不符
- 第七十八條 ── 憑證之缺陷
- 第七十九條 ── 不適當繕立之登記
- 第八十條 ── 對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 第八十一條 ── 更正方式
- 第八十二條 ── 基於同意之更正
- 第八十三條 ── 透過司法途徑之更正
- 第八十四條 ── 起訴狀及將之送交法院
- 第八十五條 ── 傳喚
- 第八十六條 ── 判決之執行
- 第八十七條 ── 上訴
- 第八十八條 ── 豁免
- 第三章 ── 登記之重造
- 第八十九條 ── 重造之方法
- 第九十條 ── 無安全檔案
- 第九十一條 ── 登記之重新製作
- 第七編 ── 對登記局局長之決定提出之申訴
- 第一章 ── 一般規定
- 第九十二條 ── 可申訴之決定
- 第九十三條 ── 申訴之方式
- 第九十四條 ── 正當性
- 第二章 ── 聲明異議
- 第九十五條 ── 聲明異議之程序及期間
- 第九十六條 ── 決定
- 第三章 ── 行政上訴
- 第九十七條 ── 行政上訴之提起及期間
- 第九十八條 ── 先前未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九十九條 ── 先前已提出聲明異議之上訴
- 第一百條 ── 嗣後之步驟
- 第一百零一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一百零二條 ── 對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零三條 ── 決定之效力
- 第四章 ── 向法院之上訴
- 第一百零四條 ── 可提起上訴之決定
- 第一百零五條 ── 期間
- 第一百零六條 ── 上訴之提起
- 第一百零七條 ── 將卷宗送交法院
- 第一百零八條 ── 明示決定之嗣後作出
- 第一百零九條 ── 對上訴之審判
- 第一百一十條 ── 對裁判之上訴
- 第一百一十一條 ── 對確定裁判之執行
- 第一百一十二條 ── 上訴利益值及訴訟費用之豁免
- 第五章 ── 申訴之效力
- 第一百一十三條 ── 申訴之提出
- 第一百一十四條 ── 對申訴作出之裁判
- 第八編 ── 其他規定
- 第一百一十五條 ── 費用
- 第一百一十六條 ── 收費及繳付
- 第一百一十七條 ── 豁免
- 第一百一十八條 ── 清單
- 第一百一十九條 ── 民事及刑事責任
- 第一百二十條 ── 期間
- 第一百二十一條 ── 期間之不遵守
- 第一百二十二條 ── 補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