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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72/GM/95號批示,定出多個國家的國民可免簽證進入澳門。
鑑於增進與愛沙尼亞共和國的旅遊關係所帶來的利益,因此,宜將免除簽證進入澳門的制度延伸至愛沙尼亞公民。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下令:
一、愛沙尼亞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除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二、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經必需的配合後,適用於上款所指的外國人在本地區之逗留。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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