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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4/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0/1999

刊登日期:

1999.10.4

版數:

3662

  •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七款金屬紀念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99/M號法令 - 許可大西洋銀行及中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貳拾圓、伍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之新紙幣,該紙幣標誌以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日子。
  • 第16/99/M號法令 - 許可鑄造關於葡萄牙共和國將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紀念幣。
  • 第54/99/M號法令 -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七款金屬紀念幣。
  • 第75/99/M號法令 -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將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金屬紀念幣。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99/M號法令

    十月四日

    四月十二日第16/99/M號法令生效後,開展了為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發

    行紀念幣之計劃,為延續此計劃,現屬適當時刻發行第二套紀念該盛事之紀念幣。

    基於此;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作為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附件之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七款金屬紀念幣,面值分別為澳門幣壹毫、貳毫、伍毫、壹圓、貳圓、伍圓及拾圓,每款紀念幣之發行限量為二十八萬八千八百八十八枚。

    第二條

    (特徵)

    一、壹毫、貳毫、伍毫、壹圓及伍圓之紀念幣之特徵及技術特徵與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所規定者相同,但合金成分及重量除外;該等紀念幣之合金成分及重量分別為黃銅-2.50克、黃銅-3.26克、黃銅-4.60、鎳-6.05克、鎳-6.68克。

    二、拾圓之紀念幣之特徵及技術特徵與九月九日第49/96/M號法令所規定者相同.但重量及合金成分除外;該紀念幣之重量為7.20克,外部圓環之合金成分為鋁——青銅,內部中心則為鎳。

    三、貳圓之紀念幣之特徵及技術特徵與八月十日第34/98/M號法令所規定者相同,但合金成分及重量除外;該紀念幣之合金成分為鎳,重量為5.58克。

    第三條

    (圖案)

    一、壹毫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孫中山紀念公園、一個象徵中葡友誼之握手圖案,以及鑄造年份。

    二、貳毫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現址之耶穌寶血女修會會院,其上被堆積之貨幣及金條所覆蓋,以及鑄造年份。

    三、伍毫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一艘噴射船、一架飛機、友誼大橋,以及鑄造年份。

    四、壹圓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澳門文化中心,以及鑄造年份。

    五、貳圓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大三巴牌坊、一輛象徵澳門格蘭披治大賽之三級方程式賽車,以及鑄造年份。

    六、伍圓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葡京酒店及兩隻象徵賽狗之相疊狗隻,以及鑄造年份。

    七、拾圓紀念幣正面之構圖為總督府、裝飾圖案,以及鑄造年份。

    八、所有紀念幣背面之構圖均為澳門市之市徽、“MACAU”及“澳門”字樣,以及以中文及葡文標明之面值。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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