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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6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35/1999 | 刊登日期: | 1999.8.30 | 版數: | 3334 | | |
| - 將經十月十五日第106/80/號命令核准之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保護工人以防工作環境中因空氣染、噪音及震動引起職業危害的第148號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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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5/99/M號決議 - (立法會對一九七七年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保護工人以防工作環境中因空氣污染、噪音及震動引起職業危害的第148號公約延伸到澳門給予贊同的意見。)第16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經十月十五日第106/80/號命令核准之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國際勞工組織關於保護工人以防工作環境中因空氣染、噪音及震動引起職業危害的第148號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第106/80號法令 - 通過關於保護工人以防工作環境中因空空氣染、噪音及震動引起職業危害的第一百四十八號公約以待批准。第143/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第148號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公約》保管人之國際勞工組織總幹事透過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通知該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第78/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於日內瓦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第一百四十八號《保護工人以防工作環境中因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引起職業危害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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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勞工 - 國際法 - 其他 - 環境保護局 - 勞工事務局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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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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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日之國際勞工組織第148號關於《工作環境(空氣污染、噪音和振動)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五日第106/80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第157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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