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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8/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1999

刊登日期:

1999.8.2

版數:

1784

  • 修改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35/96/M號法令 - 規定在自由市場內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方面之補貼貸款制度——廢止四月十三日第32及33/85/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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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房屋補貼貸款制度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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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99/M號法令

    八月二日

    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補貼貸款制度,係經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引入,並規定生效期為兩年;鑑於該制度發揮了超乎最初預期之實際效用,因此,已透過八月十日第35/98/M號法令將該制度之生效期延長一年。

    是次再作修改之目的為將已取得之良好效果延續多五個月,藉此刺激能提供就業機會並作為本地區經濟動力泉源之建築業復甦,亦藉此繼續滿足眾多有意購置自住房屋之居民之期望。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修改第35/96/M號法令)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修改如下:

    第七條

    (可補貼貸款之限額)

    可獲補貼之最高金額為:

    a)   首兩年每年為澳門幣十億元;

    b)   在本法規餘下之生效期為澳門幣十億元。

    第十五條

    (生效)

    一、  ......

    二、本法規之效力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但不影響該法規適用於截至該日已批准之貸款。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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