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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8/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29/1999

刊登日期:

1999.7.19

版數:

1745

  • 命令將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法規 :
  • 第114/GM/89號批示 - 關於設立一名為法律現代化辦公室之計劃小組,簡稱為GML。
  • 第6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立法事務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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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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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GM/99號批示

    鑒於立法事務辦公室現時承擔多項工作,尤其關於在澳門適用若干國際法文件及履行因該等文件而生之國際義務之工作,故宜將對其運作所定之期限延長一年。

    基於此;

    本人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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