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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GM/99號批示

鑒於立法事務辦公室現時承擔多項工作,尤其關於在澳門適用若干國際法文件及履行因該等文件而生之國際義務之工作,故宜將對其運作所定之期限延長一年。

基於此;

本人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命令:

立法事務辦公室之存續期延長至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