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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29/1999 | 刊登日期: | 1999.7.19 | 版數: | 1541 | | |
| -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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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四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第73/78號命令 - 通過《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之巴黎決議以加入該公約第95/99號通告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日內瓦國際機關及組織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保管人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上述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於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簽訂,一八九六年五月四日在巴黎補充,一九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柏林修訂,一九一四年三月二十日在伯爾尼補充,一九二八年六月二日在羅馬修訂,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布魯塞爾修訂,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在斯德哥爾摩修訂,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巴黎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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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知識產權 - 國際法 - 其他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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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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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二十四日第73/78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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