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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經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巴黎決議修訂之一八八六年九月九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七月二十四日第73/78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73/78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