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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13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公報編號: | 29/1999 | 刊登日期: | 1999.7.19 | 版數: | 1532 | | |
| - 將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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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第111/99號通告 - 茲按命令公佈:己透過葡萄牙駐倫敦大使館,通知作為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爾締結之《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保管人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第13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第451/72號國令 - 通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以待批准。第7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於蒙特利爾簽署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締約國作出的有關將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第22/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訂於蒙特利爾的《制止在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機場上的非法暴力行為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通知書及該議定書的正式英文文本及相關的中、葡文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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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保安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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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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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四月二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一月十四日第451/7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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