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一月十四日第451/72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政府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簽署。
命令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9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