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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GM/99號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其中規定表格的式樣要由總督的批示批准;

基此;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通過,並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著令:

1. 批准附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表格式樣。

2. 本批示自公布日起計九十日期內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核准的專用印件

格式一

格式二

格式三

格式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1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格式五

格式六

格式七*

* 請查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3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格式八*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0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格式九

格式十

格式十一

格式十二

格式十三

格式十四及格式十五*

* 請查閱:第2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格式一十六

格式十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格式十八

格式十九

格式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