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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1/GM/99號批示

公報編號:

19/1999

刊登日期:

1999.5.10

版數:

1053

  • 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被廢止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法規 :
  • 第55/95/M號法令 - 修正及更新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之一般制度──廢止一月三十一日第2/90/M號法令。
  • 第72/GM/95號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之公民進入澳門時免除簽證之事宜--廢止十月三十日第66/GM/95號批示。
  • 第61/GM/99號批示 - 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61/GM/99號批示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72/GM/95號批示,定出多個國家的國民可免簽證進入澳門。

    鑒於葡萄牙國民進入捷克共和國受到豁免簽證的優惠,該國公民進入葡萄牙同樣不需簽證,因此,宜將進入澳門免簽證的制度延伸至捷克公民。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賦予的權能,下令:

    一、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二、上款所指外國人在本地區逗留期間,經必需配合後適用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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