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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作出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第72/GM/95號批示,定出多個國家的國民可免簽證進入澳門。
鑒於葡萄牙國民進入捷克共和國受到豁免簽證的優惠,該國公民進入葡萄牙同樣不需簽證,因此,宜將進入澳門免簽證的制度延伸至捷克公民。
基此;
總督行使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賦予的權能,下令:
一、許可捷克共和國公民免簽證及豁免許可手續進入澳門。
二、上款所指外國人在本地區逗留期間,經必需配合後適用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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