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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4/99/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3/1999

刊登日期:

1999.3.29

版數:

791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被廢止 :
  • 第48/2006號行政命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94/99/M號訓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規定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之限額。
  • 第95/99/M號訓令 - 提高八月十四日第236/95/M號訓令核准之“工作意外保險費表及條件”內第二章載明之表所訂定之百分率而計得之保險費金額。
  •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8/2006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94/99/M號訓令

    三月二十九日

    鑑於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作出之彌補,須遵守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訂定之限額,而該法令規定,總督經考慮通貨膨脹率後,得以訓令調整該等限額。

    同時,由於自該法規公布至今已有一段期間,且考慮到在該期間內本地區所記錄之通貨膨脹,故有需要提高上述法規所訂定之限額。

    基於此;

    經取得勞工暨就業司及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意見後;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七條第六款、第五十條第十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限額,按本訓令附表之規定予以調整。

    第二條——本訓令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

    附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第40/95/M號法令
    新限額
    (澳門幣)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項 22,000.00
    第四十一條第五款b項 66,000.00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最低限額 165,000.00
    最高限額 500,000.00
    第五十條第四款 最低限額 120,000.00
    最高限額 400,000.00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最低限額 3,300.00
    最高限額 1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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