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13/1999

刊登日期:

1999.3.29

版數:

749

  • 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於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一日在紐約成功湖開放簽署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
  • 第31/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以待批准。
  • 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適用於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201/99/M號訓令 - 指定治安警察廳為負責協調及彙集《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所稱各罪之審訊結果之本地區機關。
  • 第132/99號通告 - 茲公布:作為《聯合國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透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之照會作出通知:葡萄牙政府已通知獲指定履行該公約所規定之義務之澳門地區當局為澳門治安警察廳。
  • 第13/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有關《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將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相關類別 :
  • 人權類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七月十四日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在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 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31/91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