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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禁止販賣人口及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在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十月十日第48/91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二百三十三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 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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