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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為取得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最近一次一般競投中獲核准之候選人眾多,而候選名單中之家庭正等待透過出售獲分配房屋。
因此,現擬對法例作出修改,將一般競投之有效期延長一年,以免輪候房屋出售已兩年之家庭因新一次一般競投引致名單次序之重新排列而使其願望成為泡影。
同時,可預見在新競投中大部分候選人亦係現輪候名單中之候選人,故此,將一般競投推遲一年可更合理利用現有人力及物力資源。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四條修改如下:
二、一般競投每三年進行一次,且申請之有效期間亦為三年;如在上述競投期間結束前,經核准之候選人名單用完,則得縮短該期間。
上條之規定適用於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最近一次一般競投。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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