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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八月十八日第260/98號法令第一條授予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八年發出葡萄牙公民護照的權限;
鑑於有關服務的開始日期由外交和內政部的聯合批示訂定;
命令:
葡萄牙駐澳門總領事館籌設辦公室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起開始發給葡萄牙公民普通護照。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交部長Jaime José Matos da Gama——內政部長Jorge Paulo Sacadura Almeida Coel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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