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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促進對人力資源之培訓,使領導及主管人員本地化,於一九八九年設立了助理職位,其後於一九九三年將該制度加以完善。時至今日,幾乎所有澳門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之人員編制內均設立了助理職位。
由於設立助理職位為一種在過渡期內實施之暫時措施,而且再無存在需要,因其各項目的已達到,故認為現宜決定取消所有助理職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於公共機關、公共機構以及市政廳之人員編制內所設立之助理職位,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出現空缺者,立即予以取消,而現正有人出任之職位,則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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