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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九月十二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並經一九九零年六月八日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之《兒童權利公約》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蘇亞雷斯

一九九零年八月十七日副署。

總理 施華高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