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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澳門司法委員會之建議;
總督按照六月三十日第28/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任命 João Augusto Gonçalves Gil de Oliveira 學士及 Alberto Manuel Gonçalves Mendes 學士擔任合議庭庭長職務,直至其在本地區之有關定期委任屆滿為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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