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身分證明司之架構、人員編制及若干運作規則須配合過渡進程所要求之權限之重新界定,並合乎該司與使用其
服務者及社會傳播媒介之聯繫專業化之目的,以便改善提供予公眾之服務。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澳門身分證明司在履行其職責時之權限尤其為:
d)依照現行法例,負責向本地區居民發出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
e)依照現行法例,組織非牟利法人之登記,並使其保持最新資料。
一、........................
二、澳門身分證明司設有下列附屬單位:
旅行證件廳為一負責發出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之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統籌護照及其他旅行證件申請表之接收,核實卷宗之組成是否正確,並確保在所訂定之期間內交出證件;
b)保證所發出證件之準確性,以及對有關發出程序之安全規定之遵守;
c)組織所發出護照之紀錄及卷宗資料庫,並使之保持最新資料,以及與組織暨資訊廳合作,負責卷宗及紀錄之微縮攝影,並將卷宗及紀錄收錄於光碟系統;
d)確認所發出文件之確實性;
e)確保與其他部門及實體之合作。
刑事紀錄處為一協調設立刑事紀錄資料庫之附屬單位,其權限尤其為:
a)有條理搜集、處理及保存由澳門法院針對任何人所宣示之刑事裁判摘錄,以及由對澳門無管轄權之法院針對本地居民所宣示之性質相同之裁判摘錄;
d)應在本地區出生或居住之人之申請,或應得查閱刑事身分資料之實體之要求,依法發出刑事紀錄證明書並製作經認證之刑事紀錄電腦複製件以及提供資訊。
一、行政暨財政處為一行政技術輔助附屬單位,負責管理人力、財政及財產資源,其權限尤其為:
二、........................
澳門身分證明司在履行其職責時,須定期接觸為設立資料庫及更新其資料而應依法提供必需資料之機關及實體、依法獲許查閱資料庫所載資料之機關及實體,以及在其他國家及地區具有相同或相似職責之實體。
三、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者,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為刑事紀錄處之運作時間。
四、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刑事紀錄處之工作人員。
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第十五條所指之澳門身分證明司人員編制,由本法規附表所載者代替,而該附表為本法規之組成部分。
一、具有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I表二職層七所要求之學歷且擔任技術輔導員職務之澳門身分證明司行政文員職程之編制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內具有與其原薪俸點等同之薪俸點或比其原薪俸點高一級之薪俸點之職等。
二、轉入係根據總督以批示核准之名單為之,該名單須經審計法院批閱並公布於《政府公報》。
三、原葡萄牙證件廳廳長轉入本法規附表所指之旅行證件廳廳長之職位,並保持其定期委任直至為該委任所定期間終止為止。
本法規所設立之人員職位,應按機關之需要及根據澳門身分證明司在預算內之可動用資金而填補。
葡萄牙公民之國民身分證及一般護照之發出,由旅行證件廳負責,直至將該項工作轉移葡萄牙共和國之有權限機關為止。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人員組別 | 職層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司長 | 1 |
副司長 | 1 | ||
廳長 | 3 | ||
處長 | 4 | ||
科長 | 4 | ||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 1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2 |
資訊 | 9 | 高級資訊技術員 | 5 |
8 | 資訊技術員 | 4 | |
7 | 資訊督導員 | 6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7 |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3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44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46 a) |
a) 四十個職位於出缺時予以取消
茲根據六月一日第108/GM/91號批示第二點s)項之規定,重新公布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之全文,將現核准之修改以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號法令所作之修改插入適當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