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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發行及流通之「華士古達嘉馬——航海路線」郵票出現錯誤,與所紀念的歷史事實不符;
考慮到將在短期內重新發行一套已改正的郵票;
經澳門郵電司建議;
總督按照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第37050號命令第十二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規定,下令:
第一條——收回五月十一日第96/98/M號訓令發行及流通之「華士古達嘉馬——航海路線」 紀念郵票,該套郵票由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不再具有郵政價值。
第二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前,可於澳門郵電司各郵務場所,以本訓令收回之有效郵票換取同等面值之流通郵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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