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第24/98/M號法令第五條有不準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該條文所載:“下列者負責監察對上條所指義務之履行:”
應改為: “下列者負責監察對第三條所指義務之履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