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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進入統計暨普查司對外貿易編碼員職程的人士必須具備九年級學歷和完成一項由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核准的專業補充培訓課程,因此,為招聘該領域人員而開辦上述課程,是一項適時和必需的先行措施。
又鑒於該課程傳授的知識,亦有利於學員執行與對外貿易有關之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的職務,因此,修讀課程的取錄標準及人數,由主辦機關即統計暨普查司按照本身之人力物力條件訂定。
基此,總督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令:
1. 核准對外貿易統計專業補充培訓課程,其目的、對象、課時、修讀人數及課程計劃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份之附件內。
2. 統計暨普查司為組織課程之機關,負責預先訂定取錄學員之優先條件、 上課日期、時間、地點、委任課程統籌及導師。
3. 以本地區不同官方語言授課之課程,其編排視主辦機關的可動用資源而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I-- 課程簡介
目的:向學員提供擔任對外貿易編碼員必需的理論及實踐知識。
對象:具備九年級或以上學歷之人士,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中助理技術員或普查暨調查員、有編製經濟統計經驗或曾參與對外貿易運作之行政行為的人士優先。
課時:一年(理論一百六十小時;實習一百八十小時)。
人數:每一課程為八至十四人。
II-- 課程內容
甲--理論部份(一百六十課時)
課題
乙--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對外貿易統計處操作/製作方面的練習(一百八十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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