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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91/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45/1997

刊登日期:

1997.11.10

版數:

1559

  • 無限期禁止Fenfluramina 及Dexfenfluramina藥物以原材料方式進口,而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亦禁止進口。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藥物監督管理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衛生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1/GM/97號批示

    鑒於服用藥物“ fenfluramina”及“ dexfenfluramina”可使食慾不振,引起嚴重副作用,例如心瓣病。

    考慮到該等藥物的用途後,認為不值得冒此危險。

    又鑒於部份歐洲國家,特別是葡國,已開始在藥物市場上收回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

    為預防或消除可能嚴重損害公共衛生或加劇危險的情況,按照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1. 無限期禁止下列藥物以原材料方式或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進口:

    FENFLURAMINA

    DEXFENFLURAMINA

    2. 本批示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生效,適用於待批之申請。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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