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91/GM/97號批示

鑒於服用藥物“ fenfluramina”及“ dexfenfluramina”可使食慾不振,引起嚴重副作用,例如心瓣病。

考慮到該等藥物的用途後,認為不值得冒此危險。

又鑒於部份歐洲國家,特別是葡國,已開始在藥物市場上收回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

為預防或消除可能嚴重損害公共衛生或加劇危險的情況,按照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1. 無限期禁止下列藥物以原材料方式或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進口:

FENFLURAMINA

DEXFENFLURAMINA

2. 本批示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生效,適用於待批之申請。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