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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9/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44/1997

刊登日期:

1997.11.3

版數:

1289

  • 將一九九八年在登記局及公證署每月所徵得之手續費之百分之五十撥給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被廢止 :
  • 第22/GM/99號批示 - 命令將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七十撥入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相關法規 :
  • 第64/93/M號法令 - 重訂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制度--廢止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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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22/GM/99號批示 廢止

    第89/GM/97號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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